嬰兒食品衛生標準 食藥署修正四項
為加強嬰兒食品之相關衛生安全管理,食藥署16日預告修正〈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食藥署指出,〈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也將修正名稱為〈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首先將增訂微生物採樣計畫之規定,並加強對嬰兒食品中「沙門氏菌及李斯特菌」等病原菌之檢測。第二,修正嬰兒食品中有關「黃麴毒素」之規定,及增訂「赭麴毒素A、玉米赤黴毒素、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伏馬毒素(B1+B2)」等真菌毒素之限量。
第三,增訂「重金屬鉛及錫(適用金屬罐裝產品)」之限量。最後,草案規定嬰兒食品中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的規定。。
食藥署表示,該標準將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12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的「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25 %以上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