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生毆傷教師 家長判賠6680元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女教師2024年10月在教室內遭學生毆打,造成臉部及腹壁挫傷,提告求償醫療費680元及精神慰撫金6萬元。學生家長辯稱,孩子為特教生,事後已向老師道歉,但對方不接受。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判決學生與家長連帶賠償6,680元。

劉姓女教師控訴,該名學生於2024年10月7日上午10時許,在教室毆打她的臉部及腹部,並口出穢言對她辱罵,導致她的臉部及腹壁挫傷,造成她支出醫療費用680元、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而家長是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應付連帶賠償責任。

學生家長主張,孩子為特教生,事發後曾向老師道歉,希望獲得原諒,但未被接受。

法官表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具有識別能力,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法定代理人主張已盡監督義務,須負舉證責任。

法官審酌,該生於庭訊中表示:「不能打人是大家都知道不能做的事」,顯示其具有辨識行為不法及可能造成損害的能力,應負侵權責任。

此外,法院調查發現,該生早在2023年即曾因情緒失控對教師動手。法官認為,家長應持續教導孩子情緒管理及避免衝動行為,即使學生為特教生,且事後曾道歉,仍不足以證明家長已盡監督責任。

法官考量劉姓教師因遭毆打而承受身體及精神痛苦,但衡酌傷勢程度、加害情節及行為動機後,認定精神慰撫金以6,000元為適當,連同醫療費680元,共判學生及家長連帶賠償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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