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結社全被限制 立委籲提《社會團體法》草案

民團與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黃捷召開記者會揭示台灣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安全心理衛生狀況。(記者宋碧龍/攝影)
民團與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黃捷召開記者會揭示台灣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安全心理衛生狀況。(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結論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保障兒少的結社與集會權利。對此,立委張雅琳、黃捷1日與多個民團舉行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回應國際審查建議,別再讓兒少的結社權繼續落空。

張雅琳指出,若能讓兒少合法結社,將有助於穩定公共參與、累積政策影響力,因此,他呼籲行政院應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建議,使兒少從被保護者轉為真正的公共參與行動者。

黃捷表示,內政部應把握今年底行政院發布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的契機,積極重啟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以實際行動支持兒少的公共參與。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副理事長陳翔庭表示,現行《政黨法》容許16歲青年入黨,但在《人民團體法》下,16、17歲青少年卻無法自主成立合法的公共事務協會。此外,30名發起人的規定過於沉重,常迫使兒少尋求家長或老師掛名湊數,不僅削弱組織自主權,也讓參與初衷不純粹。

EdYouth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馮于倢表示,討論政策、制定法規時,應看見兒童這個群體之間的異質性、正視兒童在各個發展階段不同的能力,並做出差異化的措施。於兒少結社權保障亦是如此,不宜用18歲一刀切的方式限制兒少結社集會此類的基本權,不應用單一門檻涵蓋所有年齡層,而是細緻地劃分權利行使的範圍,並提供對應的支持措施。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表示,許多公共議題往往從少數人開始討論與關注,但現行制度卻要求在起步階段即須湊足三十人,導致許多仍在萌芽中的倡議難以成形,青年也被迫將心力耗費在人數動員,而非議題本身。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執行長林文亮表示,台灣現行《人民團體法》要求30名發起人的高門檻,與日本、澳洲、泰國等亞太鄰國相比顯於嚴苛且不合時宜,阻礙台灣公民社會與國際合作。更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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