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網路公然侮辱可關2年

行政院會在29日通過修法,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行政院會在29日通過修法,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在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針對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草案將一般誹謗罪罰金由1萬5千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加重誹謗部分,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刑由3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公然侮辱罪罰金刑度也提高,現行公然侮辱罰金最高9千元,以強暴手段(如公然掌摑等)犯公然侮辱者,罰金最高1萬5千元,草案將兩者分別提高為6萬元、1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草案加重其刑,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也加重其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未成年性侵案 追訴期從20歲算起

另外,針對兒少遭性侵受害者在成年後欲提告,常因為超過法律追訴期而無法追究,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法務部強調,修法能避免壓縮被害者追究時效。

草案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者特點是「不敢、不能、不知」,因為被害者受害當時可能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為跟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出告訴,且畢竟是兒少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也許不知如何提出告訴,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修法,從被害者滿20歲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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