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定罪率低 陸委會:罪行列舉有限
《反滲透法》上路至今已逾六年,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12日表示,該法面臨三大核心問題:規定要件特定、規定罪行不夠、難以證明對方是受到中共指示。梁文傑強調,這並非法律無效,而是中共手法翻新速度極快,且罪行列舉有限,中共找人所做的事情是無限的,不是法律有沒有用,而是無法跟上中共翻新腳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認為,反滲透案件因無最低法定刑的規定,承審法官可能只以簡易審判、易科罰金與緩刑結案,因此提案明定最低1年刑度。梁文傑受訪時指出,這應該也是反映《反滲透法》過去案例,經常有輕判狀況,所以立委的討論陸委會都尊重。
另立委黃捷等人所提修法草案,將擬參選人納入《反滲透法》規定。內政部指出,《反滲透法》未就「擬參選人」有明確定義,如認本法有將擬參選人納入規範對象之必要,建議應予明確界定。
法務部表示,在未依法定程序公告登記前,參選與否為浮動狀態,擬參選人之表態與否,及參選意願無客觀判斷標準;且修正草案將擬參選人列為規範標的,與《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不一致。
境外蒐證不易與定罪門檻挑戰
立委張智倫表示,《反滲透法》偵查人數2022年是12人、2023年是29人、2024年477人,不起訴人數達359人,讓人覺得在選舉期間大幅抓人有寒蟬效應,到底為何這麼多人被偵查?法務部參事謝志明回應,這與法律結構有關,因有一部分與選舉行為有關,且杜絕境外勢力干涉是近年來選舉查察重點。
謝志明解釋,這段期間若跟中國有任何交涉就會有基本嫌疑,但這不會導致後續的強力偵辦作為或起訴,並非到中國旅遊就會變成《反滲透法》偵辦對象,而是在選舉查察期在國內旅遊,也可能會被標定為賄選行為,這是法條結構與選舉查察案件的本質使然。
立委黃捷指出,《反滲透法》面臨高起訴、低定罪狀況,法律如何跟上實務落差?謝志明說明,起訴率也算低,因為案子進來後還會篩選,只是送到法院審理的案件,確實有無罪案件,原因包含證據搜集不易,因為這牽涉到跟境外敵對勢力有無資助或委託關係,證據存於海外或曖昧不明。
謝志明繼續表示,起訴的《反滲透法》案件很多都是賄選行為,本身證明門檻就高,對於投票行為、投票意向、對價關係等本就是實務上難證明、也容易被拆解的點;另外就是法規明定是參選後的參選人,但有部分判決是認為當時是擬參選人,不是參選人。
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
立委蘇巧慧質詢時表示,《反滲透法》上路至今成效如何?有人說,從2023年到2025年八成以上都不起訴,可見沒什麼用。梁文傑回應,他不認為沒用,有的時候起訴,但是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
梁文傑解釋,判決無罪只是說你沒有辦法證明,他有符合法條規定的罪證,《反滲透法》問題有三,一、規定要件非常特定,如:針對已經登記參選者,且需要對方捐錢或用資金資助你才算,但登記參選前不算,即便擬參選人過了,中共仍能早一步讓資金到位。
梁文傑直言,中共手法永遠會比較快,所以不管定了什麼規定,中共都能找到漏洞;二、《反滲透法》規定的罪行遠遠不夠,《反滲透法》主要規定政治活動、競選,但現在很多滲透類型是中共讓人製造謠言、打人、潑漆等。
梁文傑強調,罪行列舉有限,但中共可以叫在地協力者或滲透對象做的事情無限,如中共讓人對某人潑漆,但潑漆在《刑法》並不算什麼罪,卻能造成心理恐懼;《反滲透法》的主要問題不是法律有沒有用,而是無法跟上中共翻新的腳步。
梁文傑指出,三、在法院判時,必須要證明對方受到中共指示,但是指示範圍或對象是曖昧不明的,對方可以用他是某某公司負責人或什麼單位等,說他不屬於中共黨政軍,所以《反滲透法》有用,但可以討論如何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