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二審 保母維持無期徒刑
台北劉姓保母姊妹涉嫌虐死1歲男童剴剴案,劉彩萱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劉若琳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高等法院1月27日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決,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劉若琳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可上訴。
高院審酌,劉彩萱將孩童視為宣洩情緒之工具,在3個月間凌虐孩童,甚至將凌虐孩童照片傳送予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心得,並不時夾雜嘲弄、辱罵言語,從中獲得滿足,顯係恃強凌弱,以虐取樂。
高院指出,孩童生前遭非人道之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體及心理上均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復之後果,其年幼心靈所產生之恐懼非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更遑論是未滿2歲之幼兒。
關於劉彩萱部分,高院表示,原審於科刑理由中已具體敘明本案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均較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劉彩萱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無期徒刑,原審量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至於劉若琳部分,高院認為,劉若琳參與程度較劉彩萱低,故其第一階段之責任刑上限較被告劉彩萱為低,而劃定有期徒刑19年,再審酌一般情況事由後,認劉若琳之社會復歸可能性屬於中上程度,得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之責任刑,而量處有期徒刑18年,亦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