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涉共諜案 二審僅一人改判

憲指部211營的三名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士兵陳文豪先後將軍中內部資料透過他人轉交、直接交付給中共人員,一審賴重宇被判7年、陳文豪6年5月、黎育爾6年8月、林裕凱5年10月,四人不服後上訴,高等法院除黎育爾改判6年7月外,其餘駁回。
北院指出,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陳文豪,均分別於2022年至2024年之服役期間,以學長拉學弟轉介之方式相互介紹,分別以26萬至66萬元不等之酬勞為對價,先後將211營內及電指部所屬單位之非屬機密,但為公務上應秘密之軍中內部資料,透過黃琮壹(現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予中共情工人員,時間分別長達數月。
北院認為,被告4人受國軍長期栽培,理應知悉效忠國家之重要性,且分別職司戍衛總統府內勤務及情報機構,均屬極具機敏及重要單位,卻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竊密手段以物理性翻拍,期間長達數月。
北院表示,內容雖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定義之機密,但亦為總統府或電指部所屬單位之內部不對外公開之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所為背叛國家之舉止,危害國家安全。
四人因不服北院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今日宣判結果,針對黎育爾改判理由,高院解釋,黎育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邀同案林裕凱共犯,所為危害國家安全,但其犯後坦承犯行,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並主動告知尚有共犯林裕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5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
至於駁回理由,高院指出,4人均主張本件有刑法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但審酌4人於本案之犯罪情狀,均非有何不得已原因,客觀上無可憫之處,且4人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規定減輕其刑,尚無即使量處最低處斷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刑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