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7法全初審通過 犯罪設備沒收含船舶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等多項修正法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等多項修正法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

近年我國周遭海纜頻遭破壞,平均每年發生7至8次斷纜障礙,其中約八成是人為造成,配合行政院推動「海纜7法」修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等多項修正法案,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並新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運作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及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

台灣近年發生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台灣通訊海纜事件,嚴重威脅我國資訊傳輸安全,根據國安單位的統計,台灣周遭海纜平均每年發生7至8次斷纜障礙,其中約八成是人為造成,包括漁撈作業、船錨勾損導致。

配合行政院推動「海纜7法」修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月30日已初審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等3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日再初審通過《商港法》、《船舶法》、《氣象法》及《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毀壞海纜 處半年以下徒刑

其中,《電信法》第72條修正,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的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將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

《氣象法》第21條修正,因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將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商港法》也初審通過明訂,若商港區內停泊船舶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3個月內離港,新增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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