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砂船租來的 也可沒收
海巡艦艇驅離中國越界抽砂船在2020年達到高峰的3,991艘,2021年修法加重罰則後數量逐年遞減,至今年僅有7艘;而2020年至今查扣的6艘中國抽砂船已沒入5艘,另有1艘8月經法院判決不沒收,主要原因為法官認定「船是租來的」。對此,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修法,讓違法抽砂的抽砂船,無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都可沒收。
中國籍抽砂船「華益9號」陳姓船長僱用9名船員,於2022年4月26日清晨駕船航行至澎湖七美嶼西南方距離我國領海基線最短距離54.215浬處,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的「臺灣淺灘」非法抽取海砂至少300公噸以上,不久後即遭海巡署當場查獲,今年1月經橋頭地院判刑1年10個月。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如僅將船上人員判刑而未處置船隻,將使犯罪成本遠低於可能獲得的暴利,恐難防再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船長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全船一切事務的權利,對航行於水域中的船舶具有高度的事實上處分權,因此依法沒收「華益9號」。
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部分均無違誤,因此駁回;但關於沒收抽砂船部分於法不合,今年8月撤銷改判不沒收。法官考量,「華益9號」固然是「供犯罪所用之船舶」,但陳男供稱該船非他所有,是向一名陳姓船主租借而來,並提出「租船合同」為證;且陳男辯稱他自己就是老闆,無證據顯示船主是共犯。
二審判決指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對於「供犯罪所用之船舶」並無沒收規定,因此僅能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但原審認為船長對抽砂船有事實上處分權是擴張解釋,船長維護全船生命財產安全是基於職務行使職權,與船舶本身財產價值的事實上處分權無關,不符沒收要件,若貿然沒收恐損害第三人財產甚鉅。
海洋委員會認為,中國抽砂船體積龐大,而我國海巡艦艇體積相對較小,中國抽砂船違法抽砂破壞我國海域生態環境甚鉅,海巡同仁冒著生命危險執法,但所查扣的抽砂船,卻因法官法律見解不同,而有完全相反的判決,將造成未來海巡第一線同仁執法窒礙。
為有效防堵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犯罪用抽砂船或器具非其所有而規避罰責,海委會及多名立委皆針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土石採取法》提出修法,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等條文,經立法院於12月18日三讀通過,讓違法抽砂的抽砂船,無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都可以沒收。
「抽砂船抓到就沒收,沒有脫罪空間了!」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強調,依《刑法》第二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此法經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並不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兩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實施後,未來最高法院在「華益9號」沒收案中可直接適用。
「華益9號」自2022年4月26日遭扣押迄今逾1年半,目前停放在海巡基地,由海巡分署直屬船隊保管,雖無法上船進行細部保養維護,但每天均負責船隻排水、防止油汙汙染。◇
我國法院自2020年迄今判決沒收的5艘中國抽砂船 | |||
判決時間 | 判決法院 | 抽(運)砂船名 | 沒收理由 |
2020年1月2日 | 澎湖地方法院 | 漳州籍「○○9969號」 | 1.船長對於所管領之航行於水域之船舶具有高度之事實上處分權。 2.縱使船長非船舶之所有權人,但船舶所有人需仰賴船長及船員的專業營利。 3.抽(運)砂船價值固然不菲,但不及澎湖海域與周遭海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
泰州籍「○○36號」 | |||
2020年9月14日 | 橋頭地方法院 | 漳州籍「海盛877 號」 | |
2020年10月20日 | 漳州籍「海航5679號」 | ||
2022年7月1日 | 連江地方法院 | 「展盛98號」 | |
記者袁世鋼/製表 | 資料來源: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