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動力小船 也推駕駛高齡換照

多艘帆船與遊艇整齊泊位。資料照。(記者廖儷芬/攝影)
多艘帆船與遊艇整齊泊位。資料照。(記者廖儷芬/攝影)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

因應高齡化社會,交通部除強化汽機車駕照管理制度,近日也預告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草案明定未來75歲以上的遊艇及自用動力小船駕駛,除符合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外,還須通過簡式智能評估。另外,年逾75歲者申請核、換照,效期也從5年縮短至3年。

根據現行法規,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駕駛人年滿75歲為止,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5年的駕照。交通部表示,考量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涉及公共安全與營運風險,對駕駛人體格檢查較為嚴格,此次修正草案規定,自65歲起納入簡式智能評估;而自用動力小船及遊艇駕駛屬私人使用,風險相對較低,自75歲起納入簡式智能評估,以符合風險分級管理原則。

交通部說,未來遊艇及動力小船等各類駕照所使用體格檢查證明書的有效期為2年,但65歲以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75歲以上遊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為1年,且駕駛若於有效期內健康狀態變化致不符合標準,將廢止其駕照。

針對短期駕照部分,交通部表示,75歲以上駕駛申請核、換發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照效期縮短為3年;修正施行前已取得5年效期駕照者不受影響。此外,75歲以上駕駛首次參加測驗及格者,僅得核發有效期3年的駕照;參加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照測驗須滿18歲。

交通部也說,此次修法草案也明定,遊艇駕駛執照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可以同時領有,但不同種類的駕駛執照不得同時領有,例如自用與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不得同時領有、一等與二等遊艇駕照不得同時領有,對於現行已領有不同類別者,則不溯及既往,得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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