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漲價預售屋 建商毀約判賠近3千萬
高雄曾姓女子2019年欲購買橋頭區一處預售屋店面,與代銷公司簽訂預訂單,並與建商談妥價金1,810萬元(含車位),但正式簽約時建商卻反悔不賣,事後更以4,452萬元轉賣給他人,只願意額外賠償12萬元。曾女提告,求償價差2,822萬元勝訴,建商上訴遭駁回。
曾女主張,京成建設公司2019年在高雄市橋頭區推出「京城森遠」預售案,委由代銷公司銷售。她於同年7月4日先以訂金2萬元預定購買一間店面,尚未談妥買賣價金,後與代銷人員多次磋商,京成同意以房地1,690萬元、車位120萬元,總價1,810萬元出售,12月15日她簽立預訂單並支付8萬元訂金,約定隔年1月3日簽約。
未料京成臨時反悔,拒絕簽約。曾女提告,請求履行契約。京成在訴訟期間將該店面以4,452萬元轉賣給他人,調解時也僅願意退回訂金10萬元、額外賠償12萬元,調解不成。
曾女認為,京成建設是因為台積電到橋頭設廠,使橋頭區房價不斷大幅上升,若以上開價格賣給她實屬過低,因此寧願賠償訂金也要毀約,在訴訟中還將該店面轉售給他人,故京成應賠償價差2,642萬元、車位價值170萬元及訂金10萬元,合計2,822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判決曾女勝訴。京成提起上訴,主張預訂單載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語,本就可拒絕簽約;曾女並無轉售該店面的計畫及作為,不得請求賠償漲價利益。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代銷人員證稱,當時將預訂單上曾女的出價1,810萬元回報給專案經理,經理致電京成董事長特助蔡先生以爭取買賣價格。原則上只要願意收取訂金並簽立預訂單就代表同意該價格,故不採信京成的辯詞,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