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修法後首例 男童成植物人檢求重刑
立法院今年7月修正通過《刑法》286條,加重虐童致死、重傷刑責。但高雄一名鄭姓男子,仍對同居女友所生的4歲、9歲小兄弟施暴,9月間某日更抓著4歲童頭部撞牆,造成腦部出血卻延誤送醫,導致昏迷迄今。高雄地檢署13日依妨害兒童發育等罪起訴,為修法後首例。
檢警調查,鄭男自今年2月起至9月中旬間,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同住的2名男童,致2名幼童身體多處部位瘀傷,部分身體部位更因多次毆打而有大面積瘀傷。9月15日晚間,鄭男不滿2童吃餅乾弄髒地板,懲罰二人至陽台半蹲,4歲的弟弟不服而比中指抗議,被激怒的鄭男竟壓著對方額頭向後撞擊陽台牆壁。
事後,男童連續3天哭喊頭痛,鄭男卻置之不理,直到9月18日嘔吐昏迷,男童母親才將他送往醫院急救。經查,男童患有身體多處部位挫瘀傷、枕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嚴重腦水腫及腦疝導致嚴重腦傷,並嚴重減損多處身體機能,昏迷迄今未脫險境,呈現植物人狀態。
鄭男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檢方根據9歲哥哥的供述、醫院的驗傷報告,以及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的傷勢報告等相關事證,認定鄭男長期對2名男童凌虐施暴,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兒童發育、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起訴。檢察官考量,鄭男造成幼童身心發育終身嚴重受傷,情節嚴重,犯後又始終飾詞狡辯,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雄檢指出,立法院今年7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86條,提高兒虐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的刑度。新法中特別加重凌虐未滿7歲之人的刑責,致死最重可處死刑、致重傷者刑期從10年起跳。此案為修法後起訴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