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工作外籍船舶之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得免稅
基隆關指出,外籍工作船舶如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及浮船塢等,因受租賃或受委託來臺執行工作或承攬國內工程期間所需之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並不屬於《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所規定可免稅之「經營國際貿易船舶之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因此必須依一般進口貨物規定課徵關稅。
基隆關副關務長吳慧燕進一步說明,某外籍電纜舖設船於2025年6月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業者先以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向基隆關申請進口船舶零件設備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並再以出口報單申請免徵其所需燃油之營業稅與貨物稅。惟因不符《關稅法》免稅規定,基隆關依法按一般進口貨物課稅後放行,相關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順利完成補給。
基隆關再次呼籲,相關業者如對外籍工作船舶燃料及補給物料的課稅規定有疑義,應事先洽詢基隆關,以避免補給作業延宕,進而影響工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