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爭投票 遭法院駁回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遭羈押,他為行使7月26日罷免投票權,委請律師提出行政訴訟與假處分,並提出戒護外出、監所投票、通訊投票等3種方案。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審酌,如何保障受羈押人行使選舉權屬立法範疇,法院無從允許。
北市選委會答辯指出,現行法律並未授權選委會於非指定地點設立投票所,也沒有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存在,應透過立法者另外特別規定;若因個人身處環境而無法投票,不能視為選務機關剝奪投票權。
法院指出,投票選務事宜是由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機關,僅協助配合北市選委會辦理選務,在此案中與柯文哲間不存在公法的法律關係。另《選罷法》明定應「在籍投票」,而柯若戒護外出,亦涉及人身自由、脫逃風險及法源不足等問題。
北高行審酌,若給予假處分讓他投票,即便最終敗訴,投票已完成,本訴裁判會隨之失去意義,也會導致投票結果無效,使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有重新投票的可能,對公益所造成的損害,遠大於不准許聲請而對柯所產生的個人損害,因此裁定駁回。
對此,民眾黨25日指出,北高行原可藉由此次全國矚目的公民投票,展現重視國家人權的高度與進步價值,但卻駁回公民權力的合法主張,扼殺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
民眾黨說,過去政府在「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中點出台灣受刑人及被羈押者根據法律享有投票權,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在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
民眾黨認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被羈押者提供投票的機會,並強調將全力支持律師團依法提起抗告,追究政府不作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