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交保 一億保金、兩億保證書

北院裁定,沈慶京以自己名義提出1億元保證金,及覓得具有相當資力之人作為具保人,提出2億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北院指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北院補充,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身體部位為受監控人之左腳,而物品則有電子腳鐶、個案手機
北院說,電子腳鐶於住院期間,如有影響醫療行為之虞,可於入院期間拆卸電子腳鐶,並於出院前完成電子腳鐶配戴裝置,被告所配戴之電子腳鐶如有影響醫療行為之虞,應向北院聲請暫時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