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3死車禍 被告因死亡獲不起訴處分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今年5月19日發生重大車禍,致3死12傷,新北地檢署14日偵結,檢方指出,余姓駕駛人駕駛的車輛無異常、案發時意識清楚、身心狀況正常,並認為,余涉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但因其死亡,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余男所駕駛的車輛機械無異常,油門及煞車亦無遭腳踏墊或外物妨礙致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且無服用酒類、毒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其罹患之病症及生理變化不足以影響其意識,案發時意識仍屬清楚,案發前之行車路線正常,並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亦屬正常,且具有駕駛該車輛之能力無虞。

檢方分析余案發時的駕駛行為,肇事車輛的事件資料紀錄器因爲型式無法確認所紀錄事件之相關性,尚無從加以判讀,經鑑定肇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估算余駕車速度曾高達時速104.6公里,並有持續操控方向盤的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音樂聲,未聽聞余發聲,且並未有煞車動作。

檢方審酌,縱觀調查所得的全部證據資料,以及余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週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案發時段為附近中、小學生下課時間,若高速行駛極可能肇致公眾用路人及放學學生之高度危險等情,應知之甚詳,竟仍以超過 100 公里之時速高速行駛,甚於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仍未見有任何煞車跡象。

檢方認為,余對自己的駕車技術或有把握,卻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亦不以為意之心態甚明,故足認定余於案發期間,已萌生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之結果有預見之認知,卻放任其發生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最終造成本案3死12傷。但因余死亡,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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