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三讀 贊助運動賽事抵稅調至175%

體育部將於9月正式掛牌,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圖為世界12強棒球賽。示意圖。(中央社)
體育部將於9月正式掛牌,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圖為世界12強棒球賽。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體育部將於9月正式掛牌,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且為鼓勵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營利企業對運動業產業、重點運動賽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從現行150%提高至175%,擴大企業贊助職業運動抵稅金額。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

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原列5款之外,此次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三讀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有關全民運動賽事,行政院會通過時新增規範,定義全民運動賽事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得享有稅賦優惠。

為促進運動產業及賽事發展,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誘因,三讀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自其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1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受贈年限部分,從現行的5年,延長至10年。三讀條文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也將獲得主管機關輔導及獎助。此一條文由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於審查會提出並通過。

院會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一為建請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網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明確規範捐贈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之不同。

另一項附帶決議則建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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