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藥品有限量 轉售恐挨罰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

暑假是出國旅遊高峰,不少民眾喜歡去國外買藥妝,食藥署提醒,入境攜帶藥品有限量規定,且僅供自用,不得販售,違規轉賣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高裁罰新台幣300萬元。

個人自用食品符合下列情況,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錠狀、膠囊狀」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一般食品價值則需在1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個人自用藥品方面,攜帶入境應符合下述規定,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處方藥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

管制藥品則需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並應避免購買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另外,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

而有關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如OK繃、液體OK繃、衛生棉用品、隱形眼鏡、醫用口罩等,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都有數量上限,並以半年一次為限。個人自用化妝品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個人自用化妝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才可輸入。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提醒,現在很多民眾會在網路上徵求網路代購,代購者攜帶入境的量一樣受個人自用限量的規範,只要是沒有經過邊境查驗程序就不能販售,若購買回台後,規避查驗在網路上販售,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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