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利誘妨害運彩賽事 致死最重判無期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2日初審通過行政院版《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2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金;另加重意圖營利者,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完善運動賽事的防賭機制,行政院會3月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強暴或脅迫手段妨害競技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等;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2日併案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朝野立委討論後,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條文規範,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的規定。
聯席會議討論時,也通過立委吳沛憶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內容為因應《運彩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假球防治、賽事舞弊等事項的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的義務,體育署應盡速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研擬相關條文,並於最近一次條文修正中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