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律師:媒體壟斷違兩公約
在國內,「媒體壟斷」目前並無適用的法律審核,但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台灣既已將聯合國兩公約制定施行法,與國際人權接軌,兩公約即有對「意見與表達的自由」有所約束。
聯合國內部負責詮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管單位,2011年7月29日發布了「第34號總合性解釋文」(General Comment No. 34),解釋該公約第19條「意見與表達自由」,大意是,現今通訊的現代化、科技化及資本集中化,媒體是民眾接受資訊的來源,不能把持在特定的經營者。高涌誠表示,雖然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並未表達完全,但國際法是有國內效力的。
外界認為,人權基本法是政策性法令,沒有明顯的管制性,也沒有直接效力。對此,高涌誠解釋,國際人權法的特殊性就在於對這種政策性、管制性是模糊,無明白的具文指出。所以兩公約是模糊管制性的法令,台灣沒做好就是違法,如果台灣是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別的國家就可以拿此來對台灣制裁,包括「免簽」、「經濟制裁」都有可能。他說:「台灣脫離國際社會太久,這種國際的遊戲規則搞不清楚。」
高涌誠指出,國際人權的NGO,如國際特赦等「第三部門」的組織,會不斷監督世界各國,許多國與國會利用民間社會的「觀察」,作為兩國交往、處理事務的參考。媒體壟斷造成「自由之家」對台灣的評比下滑,若被各國作為參考,將直接影響外交部外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