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前鄉長陳亞麟收受賄絡 監院彈劾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監察院15日表示,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於任職期間,藉由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或就職務行為收受廠商賄賂,及私用公務車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為籌措日後競選連任經費、私人助理薪資及參與鄉里活動跑攤費用,利用主管枋寮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並與工程廠商及圍標業者,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相互勾結,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3千元,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

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利用其主管枋寮鄉公所小額採購案之核定權限,與他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及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收受民眾賄賂35萬元,因而於108年核定2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由對方承攬。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明知不可私用公務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駕駛公務車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詐得無償使用公務車輛之不法利益計3,993元。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違失事證明確,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核其所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情事,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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