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某兒少機構發生性侵案 社會處長未盡責降2級

監委指出,本案源於2019至2020年間,被害人遭兒少安置機構林嫌性侵害後,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的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該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所以監委提案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表示,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陳淑蘭未能切實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處分機構有不當管教行為及暴力、身心虐待之工作人員,且未善盡監督機構改善管教方式,致機構持續發生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損及安置兒少之權益,足證陳淑蘭不但裁量怠惰,且有袒護包庇機構情事。
監委指出,關於洩漏事件應秘密事項,陳淑蘭於知悉事件後,於社會處正式行文前,欲通知機構注意林主任停職一事,卻告知無關第三人為之,將由他人轉告機構董事會,違反兒少權法規定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懲戒法院亦予以懲戒。
針對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監委表示尊重,並再行研議有無提起上訴之必要。另再次呼籲臺東縣政府,應確實依法落實管理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維護安置兒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