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草案 無共識出委員會待協商

內政委員會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記者常懷仁/攝影)
內政委員會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現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行政命令,不少立委提案將此立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先於26日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31日繼續審查,不過關於哪些日子應列入紀念日、節日及名稱等內容,朝野立委未有共識,因此關鍵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朝野立委達成初步共識,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關於哪些日子應列為紀念日、節日,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如:立委黃捷建議,1月22日為集會自由日,因為高雄橋頭事件;3月23日為國家主權日,因為台灣完成首次總統直選;1960年9月4日為結社自由日,因為當天自由中國的發行人雷震被捕。

針對「國家主權日」,內政委員會召委、立委牛煦庭認為,不管總統有無直選,國家有主權就是有主權,會否造成混淆?希望直觀點。立委李柏毅表示,可以討論,稱為國家主權日或台灣總統直選日等可以討論。

立委蘇巧慧指出,名稱的討論值得慎重思考,若要讓紀念日彰顯的價值可以讓人了解,是要寫價值、事件、形容詞等可以討論,應該用同個邏輯會是更好的狀況,如:228雖為和平紀念日,但這是台灣的歷史傷痛日,故這算是期許。

立委麥玉珍表示,國際移民日應放假,教師節、勞動節全國放假;勞動部表示,對於應該全國一致性如何放、放哪些尊重大院安排,只是未來實施前最好預留一定時間的彈性給勞工、企業單位做調整;立委許宇甄建議,增加漁民節。

最後,經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關鍵條文全數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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