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男挾持安檢員出海 法官輕判檢不服提上訴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金門一名王姓男子2024年12月駕駛小船返回后豐港時,為逃避開啟密艙接受檢查,竟突然發動引擎,強行將4名岸巡人員載往外海,遭金門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月。檢方認為,王男所為不僅耗費國家大量人力,也將船上人員置於落海風險中,刑度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於2024年12月2日晚間8時49分駕駛「穩轉號」小船,搭載2名友人返回金門金城鎮后豐港,海巡署第九岸巡隊水頭安檢所人員登船檢查時,發現船前置物艙無法開啟,疑擅自改裝為密艙,遂以手持X光機掃描;未料,王男卻突然發動引擎,強行載著4名岸巡人員出海,檢查作業因海上風浪顛簸被迫中止。

海巡署獲報後,調派多艘巡防艇前往攔截,最終在烈嶼九宮碼頭東方0.5浬處緝獲該船,將王男與船舶押回港內調查。案經金門地檢署起訴,金門地院審酌王男坦承犯行,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刑度過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指出,王男在海巡人員登船安檢過程中發動引擎,強載海巡人員駛離港區,海巡人員受風浪顛簸影響,僅能中斷安檢,各自抓住欄杆以策安全,其犯罪手段惡性非輕;且當時為深夜時段,視線不佳,致海巡署需抽調多艘巡防艇前往馳援,耗費國家大量人力、油料及艦艇維護所生費用,更可能導致人員落海。

檢方強調,金門地區海域為台灣海防前線,緊鄰中國海域,王男駕船逃逸、規避檢查的行為,若航行方向未能掌妥當,很可能將我國海域執法的公務人員一同載往中國海域,進而衍生不必要的兩岸爭端,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因此足認王男犯罪所生的危害甚鉅。

金門地檢表示,王男為了規避、妨害後續檢查而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如僅給予較輕刑度的刑罰,顯然無法達到《刑法》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功能,致使相關業者或其他利用密艙走私的非法業者未能有所警惕,原審未能細酌上開情節,僅量處王男3月刑度,實難收警惕之效,容有過輕之嫌,難認妥適。

對此,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金門地檢署檢察長王柏敦的上訴理由,顯示他充分了解海巡執法的風險,不但詳述海巡弟兄所冒的生命危險,還看到這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國安風險,可謂諤諤之言。她要感謝金門地檢署的堅持與努力,讓我們看到守護海巡尊嚴與國家安全的決心,盼未來也能得到法官體察,用嚴懲的判決,給予海巡執法者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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