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修法提覆議 政院:多項條文窒礙難行
行政院會2日決議,針對立法院日前三讀《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2日經總統簽呈,立法院須在覆議案送達15天內投票表決,如果沒有表決,等於覆議成功。至於《財劃法》與《選罷法》的修正案,目前仍未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強調,若在過年前才送達,不排除年假期間加開行政院會議處理提覆議的後續流程。
立法院院會去年12月決議通過修正《憲訴法》,根據三讀條文,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卓榮泰:立法不得侵害司法權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憲訴法》修正案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影響,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危害我國憲政秩序。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請立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2日表示,行政院已呈報總統賴清德,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已經核可,並在2日回復行政院。
行政院提三大覆議理由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指出,此次《憲訴法》修法有三大問題,首先,妨礙法庭的運作,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第二,破壞憲政秩序,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第三,影響權利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
針對行政院認為《憲訴法》修正案窒礙難行之處,林明昕說明,包含該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第4條第3項、第95條等規定。
其中條文明定,大法官缺額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提名大法官,林明昕說,這雖沒有違憲,但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審大法官的時間至少要1個月,若再加上2個月的提名,代表可能有一季沒有大法官運作,應把立院多久得完成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投票,一併納入條文。
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部分,林明昕表示,嚴格來說,這屬於違憲的條文,行政院認為沒有設置過渡條款,造成目前憲法法庭還沒有結案跟做出裁判的案件卡住,不知道適用舊法還是新法,讓申請的人民與機關無所適從。
財劃法年假前送達政院恐加班
至於外界有聲音認為《憲訴法》並非行政院業管,行政院可提覆議嗎?林明昕說,依憲法規定,僅行政院有覆議權,另外,憲法法庭是行政院重要的解決爭議平台,「行政院是使用者,修法後無法提起訴訟、解決爭議,在執行上窒礙難行。」另外,據統計,有高達九成使用憲法法庭的案件來自民間,這還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更有提出覆議的理由。
立法院要在15天內表決覆議案,全體立委1/2以上(57人以上)否決或通過。林明昕說,這並非沒有討論空間,不能說覆議不會成功;假設不成功,《憲訴法》修正案再送回行政院,總統還有10日的公布時間,期間可再提覆議。如果立院壓在16日表決覆議案,且沒有成功的話,政院可在10天內反應,後續做法可能在過年前後決定。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提到,如果《財劃法》與《選罷法》在過年連假前一天送來,行政院得在收到法案10天內完成提覆議的流程,就是要在2月2日前提出,因此可能得被迫在年假期間召開院會加以處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院在過年期間送出覆議,立法院也得按規定在15天內表決,如果沒處理,則代表覆議通過。
藍委:民進黨須負起政治責任
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行政院此舉在法律上不僅是「漠視分際」,在政治上更是「轉場過水」,民進黨明明知道會再次被立院多數否決,仍執意要對《憲訴法》提出覆議,以及後續立院黨團提出釋憲。她直言,民進黨最後的目標,還是總統賴清德所言,要用「公民複決」等更大的民主拚個輸贏,當然,民進黨也必須為持續的政治動員以及朝野對立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表示,不知道國民黨無限跳躍去扯公投的用意,事實上,民進黨中央跟民進黨團沒有針對公投進行討論,橫在眼前的是針對三大惡法循憲法規定進行覆議、暫時處分及釋憲。覆議案是法案重新審視、朝野利用這段冷靜期重新對話,朝野都應聆聽社會脈動、民意動向,這才是盡責任的執政黨與忠誠的在野黨當下應有的努力。◇
《憲法訴訟法》三讀條文問題點
三讀條文 | 政院覆議理由 |
◆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 只規定總統提名時限,未同時要求立法院在特定期限內行使同意權 |
◆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至少需9名大法官同意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暫時處分的裁定、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 | 1.門檻過高 2.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少於法定15人 3.少數意見綁架多數 4.未考量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與違憲2種類型 |
◆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 | 法院不能拒絕正義,不能以大法官人數不足為由,而不受理案件 |
◆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未設置過渡條款,目前尚未裁判的案件,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
資料來源:行政院 記者鄭琦/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