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大亨助朱國榮潛逃國外判刑1年2月 北檢上訴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多項炒股及內線交易罪,但卻在日前棄保5億元潛逃國外,協助其逃亡的遊艇大亨周哲男被判處1年2月。不過,最高檢察署11日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有疑,且刑度顯然過輕,不足以警惕效尤,最高檢與臺北地檢署研議後提起上訴,並分案追查遊艇去向及聲請法院沒收價值175萬美元犯罪工具遊艇或追徵其價額。

最高檢強調,周哲男協助朱國榮逃亡海外,使朱國榮可在國外持續享有鉅額犯罪不法所得,逍遙法外,周哲男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規定,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

最高檢指出,一審判決雖認定周哲男「使朱國榮可順利潛逃出境、使朱國榮所涉案件之審理、執行等程序均受妨害、輿論譁然,朱國榮迄今行方不明,對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影響顯非微,犯罪所生之損害亦屬嚴重,當從重評價」,但最終僅判處1年2月,刑度過輕,且適用法律亦有疑義。

所以,最高檢說,最高檢針對判決結果邀集北檢共同研議達成兩點共識,一、本案適用法律有疑義且量刑過輕部分,北檢提出上訴。

最高檢表示,二、周哲男搭載朱國榮潛逃時所搭乘之遊艇,是案發前以175萬美元購置,搭載朱國榮逃亡菲律賓,旋將遊艇駛至蘇比克灣委託出售,該遊艇顯屬本案之犯罪工具。

因此,最高檢說,他們與臺北地檢署達成共識,分案查明犯罪工具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避免周哲男繼續利用上開遊艇犯罪或變價獲利,確實打擊犯罪,預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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