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遭羈押48天後起訴 28日清晨以2800萬交保

桃園地方法院27日晚間開移審庭,28日凌晨1時許裁定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他凌晨5時許面容疲憊步出法院。(中央社)
桃園地方法院27日晚間開移審庭,28日凌晨1時許裁定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他凌晨5時許面容疲憊步出法院。(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常懷仁/綜合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於2017年,在桃園市長任內收受建設業者500萬元賄款,協助「自辦市地重劃」;桃園地檢署17日依貪污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並將他移審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院漏夜開庭後,28日凌晨裁定以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鄭文燦從檢方偵查期間至27日起訴移審,共被羈押48天。桃園地院審酌,雖然他否認涉犯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根據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為,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他的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他面臨未來的重刑風險時,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他有逃亡之虞。

不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現階段命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拘束力,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而無羈押必要性;28日凌晨1時30分裁定交保。

鄭文燦的胞兄鄭文彬與律師於凌晨三時左右,攜帶裝滿2,800萬現金的手提袋及行李箱,進入桃園地院辦理交保手續;法警耗費約2小時清點完現鈔後,鄭文燦在凌晨5時2分步出桃園地院,重獲自由。面對大批守候在外的媒體,鄭文燦表情木然,不發一語,在律師及家人陪同下快步搭上黑色轎車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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