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孩子偏差行為 處分還是懲罰?
編按:懲罰是一種羞辱,從某種程度來說,它違反教育意義。因為它建立在成人對孩子的控制權上,它只是讓孩子有罪惡感,卻不能改善孩子錯誤的行為。
面對問題、不好的結果或輕微的偏差行為,在採取行動前,請先問問以下的問題:
—問題是什麼?
—這是我的問題,還是孩子的問題?
—我的意向是什麼?
—我的態度有教育性嗎?它能教給孩子什麼?
有時,我們會不由自主的採取懲罰。
懲罰是羞辱,它是違背教育意義的。它建立的是成人對孩子的控制權,而不是孩子對錯誤的意識。一般來說,它和「錯誤」無關,強調的是孩子的罪惡感,而不是如何修補。
父母常常未經思考反射性的懲罰,這是因為他們曾被懲罰過。儘管他們深知,這些懲罰幾乎沒讓他們學到什麼,輪到他們當父母時,他們依然繼續使用。
懲罰孩子是一種對無力感的對抗。在懲罰時,我們有了採取行動、為了讓事情有所改善「而做了點什麼」的錯覺。另外,當告訴父母懲罰並沒有幫助時,他們常常會以發自內心的吶喊來回應:「但我總不能讓他繼續這樣下去,我總得做點什麼。」
如果在孩童時期不曾受困於權力角力之中,我們可能比較會使用處分而非懲罰。
處分是踰矩的合理後果,唯有在規則明確時才能進行。我們不能責罵一個不知道自己不能剪窗簾的孩子,但當他再犯時就可以。處分會讓孩子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並學著負起責任。最好的處分是修復(清洗桌巾上的髒汙、重建信任、重新粉刷牆壁……)。
處分的程度符合過失或踰矩行為的嚴重性,且與它們有直接關係。它在意的不是錯誤,也不是犯錯的人,它的目的是避免羞愧,並讓孩子能容忍一定程度的罪惡感。
我從不懲罰:
1. 因為我害怕孩子不愛我。
2. 因為我使用能讓孩子有責任感,且有修復作用的處理,就等於做了處治。
我會懲罰:
1. 因為我並未區分懲罰和處分。
2. 因為我只學到這件事。
3. 因為這是我在兒時遭受過的,而且我認為那是為我好。
我會讓孩子遭受我自己在兒時受過的懲罰嗎?是哪些懲罰?我會花一點時間來觀察自己在狀況當下的真實行為,並想一想上面這些問題。總之,答案沒有那麼簡單。
想想孩子最近犯下的三次逾矩行為,我其實可以提出怎樣的修復性處分?
請衡量處分與懲罰的差異。
——摘編自《最好的教養,從面對真實自我開始》,(遠流出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