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手續費視約定利率利息 法務部:審慎考量
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過,有立委認為,為避免有人規避限制,因此提案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費用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對此,法務部3日表示,立意良善,但仍應審慎考量,且為求審慎,已函詢各機關意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立委郭國文提案指出,為避免約定利率外,藉由額外收取其他名目費用,規避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六之規範。所以提案修正為,約定利率、違約金與相關費用之總和,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立委鍾佳濱等人提案指出,鑒於近年來常有融資公司業者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藉以規避現行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限制。所以提案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該契約無效。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應視同約定利率之利息。
對此,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民法約定利率之範圍,是否納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名目之費用等,應審慎考量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納入約定利率範圍,而受最高約定利率上限之限制一事,依委員等所提修正草案之目的,是為避免融資公司業者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以規避民法第205條規定,立意良善,但仍應審慎考量幾點事項。
法務部繼續表示,包含利息與違約金性質不同;界定「相關費用」之範圍;若超過約定,「該契約」即無效,債務人恐須立即負返還責任;研議修正條文之適用範圍;釐清與民法第206條之適用關係。為求審慎,對於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法務部已函詢各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