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 保留送協商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針對科技偵查的相關規範是訂立專法還是訂在刑事訴訟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12日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重點包含科技偵查,法務部表示,以特別法規定,更能反應科技偵查技術發展,並契合實務需求。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我國已有以刑事程序特別法對有關刑事訴訟事項另行規 定之立法模式,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民法官法、羈押法等。故以特別法之方式,針對特定事項立法,實為立法政策選擇,並未有體系紊亂之問題。

法務部表示,刑事訴訟法作為刑事程序基本法,其結構應穩定,其立法或修法期程較為緩慢,特別法較能快速反應特定事項之修法需求,尤以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科技偵查方法亦可能需迅速因應、修正,所以特別法更能反應科技偵查之技術面發展,並契合實務需求。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之強制處分,宜從偵查機關實際需求之角度,設計完整之法律體系,以訂定專法之方式,有助針對科技偵查之特殊性建立專屬之法律體系 架構。

逐條審查時,關於科技偵查部分,均保留送協商。會議主席吳宗憲於會後受訪時表示,趕快通過的原因是因為將來行政院版本的科偵專法以及三黨都認為應該修在刑事訴訟法,希望將來把各個版本一起拿出來討論,到時候立法院長韓國瑜會主持,最後會挑一個版本出來表決,大家對於科技偵查的概念都差不多,所以將來就只是版本的選擇。

吳宗憲也解釋為何要修在刑事訴訟法,他說,因為科技偵查類似於實體上面搜索扣押的概念,這目前在我國是列在刑事訴訟法,德國也是,所以依照我國現有的體例,實在不應該另立專法,學者也有一個說法是專法肥大症,就是大家習慣遇到一個事情就設專法,但這會造成混亂,所以他們認為不宜修專法,而是應該回歸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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