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不足、被障礙物擋住 政院拍板通過改善條例

行政院會在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圖為人行道示意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在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圖為人行道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為改善人行道不足,以及通行障礙物難以排除等問題,行政院會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要求地方政府針對一定寬度以上,但沒有人行道的道路進行改善,且對於阻礙人行道的狀況,限期未改善最高罰15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轉述院長陳建仁裁示,對於目前人行道不足的問題,條例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於都市計畫區域內,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就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的地區,排定順序改善,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內政部補充,地方政府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

他說,預計113至116年施作人行道改善長度總和263公里,以提升國內人行道品質。

陳建仁說,本條例還規範,各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執行改善措施,並配合當地民眾需求,因地制宜規劃增設實體或標線型人行道、時段性管理停車空間、建置防護及無障礙設施、管制行車速率及使用行為等,讓全民共享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

另外,內政部說,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影響行人通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關於罰則的部分,條例明定,若有設施、設備阻礙行人通行,將要求限期排除,若未改善將按次處罰,每次罰3萬~15萬元;至於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也會要求打通整平,未改善會按次處罰,每次5千~2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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