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釋憲案不受理 民團提四點訴求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人因吳銘漢夫婦命案原被判死刑,但後來被判無罪,並獲得約1,584萬元刑事補償金,但三人質疑金額太少,認為《刑事補償法》第7條有違憲之虞,便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對此,多個民團4日表示遺憾,並提出四點訴求。
司改會、人權會、廢死聯盟、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民團4日舉行「屈打成招再苛扣冤案補償金 蘇建和三人究竟虧欠司法什麼?」記者會。
蘇建和等3人於去年間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的「可歸責事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的宣告。
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29日指出,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於2013年7月25日作成並送達,蘇建和等人去年聲請釋憲已逾《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所訂之5年期限,應不受理。
民團認為,對於冤案受害人的正義回復,不應該有保固期。並針對《刑事補償法》的問題提出訴求,包含對過去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被扣減冤獄補償金的案件,立法院應盡速修法給予適當的救濟機會;就聲請重審的期間,《刑事補償法》第22條規定超過5年就絕對不得提出,有違憲疑慮,司法院應研議修正,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民團繼續表示,就過去及現在發生的刑求、酷刑,以及冤獄受害人的社會復歸、支持、名譽回復,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調查、釐清目前的制度性缺失;針對人民遭受刑求或其他偵查中國家權力的不當對待,立法院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完整的預防、調查及補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