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風險高 金管會:勿輕信購買
金管會13日籲消費者勿輕信資產管理公司、財顧公司說詞,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單,否則將面臨四大風險,若引發後續爭議恐求償無門。
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在臺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單就是俗稱的「地下保單」,消費者若買到此類商品主要有四大風險,首先,因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並沒有受到臺灣《保險法》規範,也不在國內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遇上保險爭議,可能面臨無法申訴及無法理賠的風險;第三,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權利義務,即使附中文譯本,仍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不同衍生爭議;第四,無法享有臺灣稅法優惠,例如境外保單不受臺灣法律承認,支付保費無法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死亡保險金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非保險法核准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依《保險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消費者發現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附證據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