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洗錢難追查 立委促納管
受害者代表指出目前主要的詐騙方式有二,一、感情詐騙假投資,透過交友軟體誘騙或利用花言巧語騙取裸照,造成受害者痛不欲生、不敢報案,甚至輕生;二、假檢警,聲稱受害者涉嫌販毒、洗錢案,加line後要求每日彙報行蹤,不得讓第三者知情,並要求辦網銀和提供密碼,騙取金錢後轉換成虛擬貨幣洗錢。
美國圓成基金會志工王珮蓓則以「變種病毒」形容詐騙手法、過程,她指出,「跨國際詐騙集團已經是產業鏈的組織化了」,運作有其SOP,從把錢詐騙到虛擬貨幣,做金流管理,還有分組、假投資網站,盤口開設時間等都有運作組織。
王珮蓓強調,台灣如果仍用傳統的方式抓人,「一定是抓不到」,傳統的金融銀行開戶,需要本人到臨櫃、出示雙證件、留下個人資料等,甚至個人認證,但虛擬貨幣的錢包只要下載APP,而且可以一次開立多個,「十秒到二十秒就可以創建一個錢包」。
王珮蓓解析跨國詐騙時如何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受害者剛匯入詐騙錢包(第零層的錢包)開始,這時詐騙集團就將之轉入其他錢包並開始相關作業,最後集中到一或二個錢包後就會開始「轉幣」,因為要把詐騙來的錢變成穩定幣,最後把錢漂白洗去交易所出金。
王珮蓓進一步解釋,在眾多錢包裡面做層層轉入、轉出(一層到九九層都有可能),而且錢包都不是實名制,轉入轉出後就開始「轉幣」(漂白處理),完了後就分流到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找不到實名制的人)或出金轉到交易所的錢包(必須註冊有實名認證資料),但通常都是外國人,警方應該繼續往下追,層層追查下去才可能追查到幕後者。
王珮蓓強調,這整個是科技犯罪的詐騙騙局,只有參與洗錢的工作,「沒有所謂的善意第三人」,若以傳統的帳戶金流方式說可能是善意第三人而裁定駁回的話,這整個騙局就沒有詐騙了,因為國外的詐騙者不會受到審判。所以,王珮蓓認為,虛擬貨幣洗錢執法應「以錢來追人」。
美國圓成基金會執行長陳湘君引用美國檢察官Erin West的話「我們可能沒辦法給嫌犯戴上手銬,不過我們絕對會幫受害者追回到一些錢」,她指出,這理念就是「先追錢、再追人」,因為人可能在蘇聯、中國、泰國等地,但犯罪者要的是錢,若把錢凍結並還給受害者,詐騙集團的資金萎縮,自然就會消聲匿跡了。
所以,陳湘君提出三點訴求,一、加密貨幣是一種電子資產,需要金管會控管;二、善用國際間權威的加密貨幣偵查軟體,建立專家證人制度;三、司法檢調機關必須了解加密貨幣層層洗錢和混幣的漂白流程,幫被詐金錢扣押歸還與受害人。
陳歐珀提到要完善對被害人的保障,並建議法務部將受害人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補償對象;吳琪銘呼籲金管會盡速補上虛擬資產定義上的漏洞。
陳亭妃指出目前的問題,一、虛擬資產貨幣在個別法律定位上爭議,而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二、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導致聲請人在證明實際控制人或與受害人關聯等事項的困難;三、扣押對象及執行標的與方法的模糊,造成法院在准否聲請之間產生疑慮,這三點如果無法處理的話,她相信問題會繼續發生。
對於主管機關一事,高檢署檢察官劉穎芳表示「舉雙手贊成」,目前執法機關在虛擬貨幣這塊最困擾的是沒有主管機關;實務上有個問題,若洗錢者不是透過交易所進行交易,而是透過個人幣商,因監管法律的欠缺,導致檢察官若無法證明幣商跟詐騙者有連結的話,很難追訴。至於洗錢防制法的修法,劉穎芳透露,預計這個月底送行政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