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提高罰則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為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回應各界要求,司法院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重點有擴大專家證人等制度,以及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並提高相關罰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等案。經討論後,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基於智慧財產案件具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等規定,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另外,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之要求,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等罪的第一審刑案,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配合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關於罰則,初審條文規定,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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