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三讀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精神衛生法》自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期間雖然歷經4次修正,但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小燈泡事件、鐵路弒警案、超商店員口罩殺人案等。
三讀條文明定,為了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此制定本法。
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醫療過程應提供可理解表達方式,三讀條文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等規定,並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最小限制範圍。
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為保障嚴重病人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三讀條文規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新法還明定,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必要,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期不得超過60天。
此外,根據現行條文規定,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5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日起2天內完成,為了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三讀條文則將安置期延長為7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3天內完成。
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三讀條文通過後,小燈泡母親、立委王婉諭表示,精神病人長期遭漠視、未獲足夠社會支持,可能造成心痛的社會事件,她感受尤其深刻沉痛;期許精神衛生法三讀修正後,能夠降低遺憾與傷痛,讓社會更加安全。
立委林為洲表示,社會各界對精神衛生法修法有很高期盼,這次修法重點包含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保障病友權益、多元社區支持、危機處理機制等,過程從無到有,經歷5次協商,他擔任召委感觸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