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擬採公積配發股利 金管會:應符合五項條件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

由於美國升息重傷臺灣壽險業獲利,導致無法上繳獲利給金控公司,部分金控為符合投資人期待,研擬動用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來發放股息。對此,金管會官員22日指出,金控此舉恐影響風險承擔能力、不利穩健經營,須審酌《銀行法》第50條規定,符合五大基本原則並經金管會同意,才可為之。

銀行局主任秘書侯立洋表示,2012年就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就現金股利發放基礎,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目的,主要運用於風險承擔。他說,若將這兩項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可能影響風險承擔能力、不利健全經營,

侯立洋說,若金控堅持配發現金股利,可以考量《銀行法》第50條規定,必須符合五大基本原則,首先,分配後現金股利後,法定盈餘公積應達實收資本總額的75%;第二,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本適足率(RBC),扣掉配發現金後要達到12.5%,且第一類資本適足率要達到10.5%。

第三,近一次金融檢查,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提列不足等情事;第四,上個月底自行申報逾放比率在1.5%以上,且沒有超過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備抵呆帳覆蓋率也要在本國銀行平均以上、比例達80%以上。

第五,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的前一年內,沒有罰鍰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處分的情事,不過仍有但書,若後續認定有改善則不在此限。

侯立洋指出,金控集團資金來自社會大眾,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及金融安定,股利政策應要穩健,金控公司應參酌相關法令函釋旨意,審酌是否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用於現金股利的發放,以維持金控本身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結構健全性;由於過往歷史尚無業者實施,金管會將適時了解各金控的股利發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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