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
為鼓勵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內政部於15日部務會報中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以消除房東「被查稅」的疑慮,鼓勵更多房東「用好房、做好事」。
內政部表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的實際租屋狀況,這次修法放寬「公益出租」的態樣,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能因此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而為消除房東「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指出,草案中也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並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讓房東可放心成為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強調,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申請租補的房客,可享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等優惠,近3年來全臺公益出租人已突破10萬人。這次修法就是為了建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內政部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具體合理利用、開發計畫或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不受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以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及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