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聞出售後個資封存 民團憂淪港共追殺工具
蘋果新聞網8月底收攤熄燈,原買家潘杰賢將以旗下「龍丞創意」公司9月起接手聘用臺蘋員工,改以共同平臺方式運作。經民連25日表示,本案欠缺合法賣方授權,買家無權使用蘋果的新聞資料庫,且為避免匿名爆料者淪為《港版國安法》政治追殺工具,籲文化部須介入,要求銷毀個資。
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等多位高層,去年6月被控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而先後遭到逮捕,同年9月香港壹傳媒董事全面請辭,港府遂向香港法院申請清算解散壹傳媒公司,隨即臺灣《蘋果日報》也面臨易主。
不過臺蘋交易案卻一波三折,今年6月8日臺蘋發出聲明指出,出售案「已完成交接」,由港商黃浩與17Live創辦人潘杰賢收購,但香港壹傳媒清盤人發公告否認同意買賣。
黎智英特助 曾控臺蘋被違法出售
不僅如此,8月14日香港多家媒體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特助賽門(Mark Simon)遞狀告發《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代表人葉一堅、臺灣蘋果新聞網執行長吳玉愛與財務長諶讚鑫,涉嫌違法出售臺蘋給黃浩、潘杰賢,5人已侵害香港壹傳媒公司及股東權利。
據媒體報導,蘋果新聞網將在8月31日熄燈停止營業,原買家潘杰賢坦承「沒把握政府可同意通過」交易,將以旗下「龍丞創意」9月起聘用原臺蘋員工,「改以共同平臺方式繼續運作」。
對此,蘋果新聞網24日晚間聲明,對現任及離職員工的個人資料,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行封存5到7年,超出法定保存期限資料將銷毀;涉及財稅法規資料,則封存5至10年,其餘將銷毀;而《蘋果日報》的訂戶及蘋果新聞網會員資料,新聞部的採訪素材、受訪者內容等則採「封存」處理。
臺蘋交易案 缺乏合法賣方授權
對此,民團「經濟民主連合」25日召開記者會,直指本案欠缺合法賣方授權,潘杰賢無權使用《蘋果日報》網域名稱、網路連結、會員資料、歷史新聞與新聞資料庫,整個交易已失控,文化部必須立即介入,以確保媒體個資處理的適法性。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表示,臺蘋整起交易案宛如羅生門,股東跟清盤人都沒有說要賣,壹傳媒大股東黎智英還在獄中,可確定本案欠缺合法授權的賣方,且根據媒體報導,葉一堅早在2021年9月就已辭職,根本無權代表臺蘋與潘杰賢交涉買賣。
「封存不等於刪除銷毀!」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則說,強烈懷疑封存新聞素材資料,就是為了因應《港版國安法》實施,香港警方或法院未來索取資料證明某人國安犯罪之用。而封存訂戶與會員資料,可能將資料交給第三方使用,涉及不當牟利。
賴中強說,《港版國安法》上路後,在香港已經有匿名的投稿人,因為香港警方搜索香港《蘋果日報》大樓所取得的資料,證明匿名投稿者的本名是誰,然後被判國安犯罪、追訴,這是現實中已經發生的血淋淋例子,所以臺灣蘋果新聞網在業務終止後,應將資料銷毀,而不是封存。
封存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
他強調,封存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封存的年限、封存目的、何種情況下可以開封、封存期間的保管人與監督方法,蘋果新聞網的聲明都未交代,這需要主管機關介入規範,否則很容易被濫權挪用。
根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賴中強表示,蘋果新聞網自創封存取代法律明定的刪除,並不合法。訂戶與會員資料於訂閱期間經過不再訂閱後,新聞素材資料於新聞發布後,其未發表的新聞素材部分,其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即已消失,二者均應刪除銷毀,而非封存。
不過由於採訪資料都已經數位化,賴中強坦言,即使文化部能監督臺蘋把資料銷毀,也沒辦法確認過去這段時間裡,是否已經有資料被複製或傳輸到中國去,文化部應依照《個資法》權限,去蘋果新聞網公司調查、訪談相關員工,根據陳述做成紀錄,來檢視臺蘋是否有遵守限制跨境傳輸的命令,如果有發現違法就構成刑事犯罪,可請檢察官追訴。
文化部:臺蘋資料受《個資法》保護
對此,文化部表示,由於臺蘋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國家安全、個資保護,以及員工工作權益等層面,經諮詢《個資法》專業律師後,文化部就所主管事項經審慎考慮,並已於再次發函臺蘋。
文化部說,臺蘋所保有的員工資料、未公開的新聞採訪資料、未經公開及查證的爆料、專欄作家與投稿者(含爆料)資料、報紙訂戶與網站會員資料、廣告客戶資料、相關稅捐資料等,只要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者,都屬於《個資法》應保護的範圍。
文化部要求,臺蘋應針對所保有個資,具體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於10日內函送文化部。
所有個資未經合法授權 不得挪用
文化部也重申,對於所保有的個資,如未經合法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移轉他人使用。同時,若以成立新公司、新平臺或其他方式轉換實際經營者,若未符合《個資法》規定事由,不得使用原臺蘋資料庫。
文化部強調,尊重新聞及言論自由是臺灣最珍貴的價值,請臺蘋應自律自重,針對所有的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皆須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