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紅單課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6月底前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的買賣契約書之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的金額,取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購屋預約單(以下簡稱紅單),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自去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外界不斷反映有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來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的不合理現象,去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的課稅範圍內。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方面,經洽詢內政部意見後,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的買賣預約,抑或是買賣契約書的本約,兩者都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因此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其交易日期若在去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的立法意旨。
此外,預售屋買受人如果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的轉售紅單規定,主管機關可科處的罰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國在去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在今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若有相關申報疑義,都可向各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