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大廈不設管委會 每戶最高罰20萬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發生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中央社)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發生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中央社)

【記者鄭琦/綜合報導】

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得按次處罰。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審查行政院以及朝野立委所提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築法》第7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初審草案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草案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而在罰則的部分,草案明定,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日前針對罰則的部分指出,老舊大樓逾期不成立管委會,過去是罰整個社區,這次則是罰每一戶。

這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歇業場所須定期檢修消防設備

另外,《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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