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經濟間諜 助企業防內賊

台積電在發展過程中,從30奈米跑到14奈米的過程花了很多資源、經費研發。(Sam Yeh / AFP)
台積電在發展過程中,從30奈米跑到14奈米的過程花了很多資源、經費研發。(Sam Yeh / AFP)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近年來,紅色供應鏈嚴重滲透臺灣產業,不論是挖角臺灣高科技人才,還是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尤其是台積電領先全球的技術。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遭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行政院日前通過《國安法》及《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者分析,即使有法案,若執行效果不彰還是沒用,並建議臺灣可向美國學習偵查經濟間諜的手法,也能增加美國對臺灣的信任度。

此次《國安法》修法的四大重點,包括核心關鍵技術定義、要件及程序;新增「經濟間諜罪」及「核心關鍵技術營密域外使用罪」;二審管轄;設立國安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其中「經濟間諜罪」可處5至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億元;「核心關鍵技術營密域外使用罪」可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最高5千萬元。

至於在《兩岸條例》修法的兩大重點,包括針對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以及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或中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

過去營業機密被偷取的案子層出不窮但罰則太輕

元智大學EMBA兼任副教授高仁山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時表示,臺灣過去不是沒有經濟間諜、營業祕密罪,而是罰得非常輕,過去一個偷取營業機密的例子,最後刑罰只判3萬元。立委陳歐珀日前指出,從違反國安案件的資料來看,過去5年多來,被起訴的有137位,入監服刑的卻只有9位,而且都是起訴後獲法院輕判,毫無嚇阻作用。

在臺灣,營業機密被偷取的案子層出不窮,高仁山舉例,台積電在發展過程中,從30奈米跑到14奈米的過程花了很多資源、經費研發,當時的研發主管梁孟松被韓國挖角,之後三星的技術就大幅提升。事後,台積電對梁孟松提告,指控其自2009年陸續提供商業機密給三星,最終梁孟松敗訴,被判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以任職或以其他方式,繼續為三星提供任何服務;而過去聯電被美光控告,這件事情也成為他們要立經濟間諜罪的參考。

修法後也規範了國內互相挖角及竊密

高仁山指出,據他了解,這次修法會過主要是因為台積電去施壓。這個法律過了之後,在國內至少可以約束員工在公司當內賊的可能。

除了台積電被竊取機密,高仁山也提到,臺灣尤其竹科以及台元科技園區,也有非常多公司技術被竊取。這個法基本上就是限制跳槽兼把技術帶走的行為,除了往國外跳槽,也有在國內互相跳槽的,這個法律也相對規範了在國內互相挖角、互相竊取機密的可能性。

高仁山指出,若法案通過之後,國內互相挖角的程度就會多一層顧慮,如果有這樣的保護,或許臺灣的企業家就會更容易進行研發方面的投資,不管是投資在研發上,或是投資在人才上,都會比較有保障。

通常科技公司、園區公司都會請員工簽保密協定,但高仁山表示,如果沒有這兩條法律,保密協定只能用於民事判決,並沒有刑事責任,所以才有過去只判3萬元的案例。現在有這兩條法律之後,這些科技公司應該會在員工進來時,就跟員工說清楚有這兩條法律,除了這兩條法律,還有個人保密協議都要簽訂。

臺偵辦技術若跟美同步能提高美信任

至於針對法案是否有需要強化的地方,高仁山認為,即使有法案,但是執行效果不彰還是沒用。他說,臺灣在抓經濟犯罪、科技犯罪的手法太為老舊,執法者應盡快培養年輕人,至少看國外如何抓經濟、科技犯罪者。「臺灣抓不到就沒有罪證,沒有罪證就無法起訴,要加強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如何執行。」

高仁山建議,可以從臺灣派人去美國實習,看他們如何追查經濟間諜、跨境犯罪的手法,也能實際拉近美國對臺灣的信任度。如果臺灣偵辦技術、偵辦過程等,可以跟美國同步,對臺美之間有很大的幫助,「說實話,以目前臺灣的偵辦,可能還制伏不了中國(共)這種惡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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