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兩岸條例防技術外流 政院:審查中
為防堵中共高薪挖角臺灣高科技人才,竊取關鍵核心技術,媒體報導,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配套修法。對此,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兩案約去年底剛送進政院,目前還在審查中,尚未定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3月在立院答詢表示,若關係到國家核心技術,已涉及國安層次,並非修改《商業秘密法》就足夠,而有修國家安全相關法令必要,要以國家安全的角度來思考、盤整。
陸委會去年11月30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相關修法,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強化維護我國經濟秩序正常運作。提供其名義予陸資使用之違法行為類型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一定金額以上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若未經許可擅自赴中,最高可重罰1,000萬元,後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據悉,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套修法,將保護營業祕密拉高到國安層級,上週已展開《國安法》修正草案審查,法務部提出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除個人之外,法人也一併納入規範。
報導指出,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行為。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對於未遂犯也開罰。
對此,羅秉成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安法》部分,互為配套法案,去年底兩案送進政院,目前還在審查中,尚未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