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公園護欄鏽蝕害婦慘摔 北市判賠93萬
臺北市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旁的不鏽鋼護欄,2017年因底座螺絲鏽蝕鬆脫,導致一名鍾姓婦人摔落200公分深的溝渠,造成腦震盪、頸椎挫傷移位等傷害,鍾婦因此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求償396萬餘元;臺北地院認定水利處有管理過失,判賠93萬餘元,可上訴。
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鍾婦行經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時,以手扶持路旁的不鏽鋼護欄,未料護欄竟鬆脫翻倒,導致她撞擊對側溝壁後跌落溝底,造成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等傷害;之後雖經治療,她的頸椎仍無法自行轉動,傾斜的腰椎也導致不良於行。
鍾婦主張,北市水利處對護欄負有修繕、養護義務,但該護欄設置已逾26年,在螺絲鏽蝕的情況下,仍未修繕、養護;水利處在事發後,將原本70公分高的護欄增高為120公分,可見水利處就護欄設置、管理均有欠缺,因此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營養品費用等共396萬餘元。
但水利處認為,該護欄有3個底座,即便一處螺絲鏽蝕仍可附於混凝土塊上,可見當時並未喪失固定功能,而河川巡防隊均定期以目視、手搖方式檢視護欄功能,在意外發生前均無異狀;設置護欄的目的僅是區隔水防道路及溝渠、警示人車,鍾婦卻蓄意沿溝渠邊緣行走或以外力推拉護欄,疑為不當使用護欄所致,因此否認疏失及賠償責任。
然而,北院審理認為,溝渠深達200公分、寬約230公分,與水防道路落差極大且坡度很陡,因此護欄除了標示溝渠與道路間界線並警示人車避免掉落外,同時應具有一定支撐力、拮抗力,足以供行人適當倚靠、攙扶,或阻擋停車車輛落入邊坡;經勘驗發現,鏽蝕處就是斷裂處,認定水利處在管理上確有過失,因此判賠93萬零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