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事件國賠案二審 北市警局多賠30萬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2014年3月24日占領行政院期間,部分警員驅離時疑使用過度暴力造成多人受傷,前台聯立委周倪安等25人聲請國賠,一審臺北地院2019年判臺北市警局應賠償10人111萬1,570元。二審高等法院27日改判,市警局應賠償15人共140萬8,169元,北市警局、北市府不得上訴。

一審臺北地院認為,警方驅離非法「和平」集會,應避免使用強制力,施用強制力是不得已的決定,包括分開手勾手的民眾、拉離或抬離坐、躺的民眾,「但不應該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洩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縱使沒有拍到被警察攻擊的畫面,仍可依證人說法、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認定北市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市警局應賠償周倪安20萬元、江政韓10萬680元、鄭運陽10萬905元、李孟融10萬1,005元、周榮宗(已死亡)的5名家屬10萬8,980元,陶漢、林志傑、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5人各10萬元。其餘未獲賠償的15人中有10人上訴;市警局也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市警局強行驅離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的民眾是合法行為,驅離過程中造成人民身體擦挫傷也未違背比例原則,但導致民眾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就已逾越比例原則;雖然無法證明是被警械傷害所致,但仍應由員警隸屬的市警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據判決指出,市警局上訴部分全數駁回,江政韓、黃貴蘭獲賠金額分別增加2萬3,000元、2萬元;原先未獲賠的黃泰綸、李昇璋、汪家慶則獲賠6萬元、尹新堯6萬1,000元、張秉生1萬2,000元,合計需多賠償29萬6,599元;而李宗霖、潘寬、林瑞姿、蕭永裕、周妙珍等5人則未獲賠。

高院指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警局不得上訴,其餘有上訴二審的12人如上訴利益超過150萬元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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