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土地法》 政府應每年通知徵收土地使用情形
行政院會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政府應每年主動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加強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
依《土地法》規定,被徵收土地若未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1年後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所有權人可申請依徵收價額收回。內政部表示,為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這次修法增訂「縣市政府應每年主動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以利原所有權人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延長收回權行使期限,最長可延至徵收計畫屆滿10年內;期能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此外,行政院會23日也一併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按標出金額或底價申請領取價金。內政部表示,為避免部分土地因被占用等特殊情形,致減價標售後仍流標,因此將標售次數上修為3次。
至於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內政部也將目前權利人僅能申請領取價金的規定,修正為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以落實還地於民、保障民眾既有權益。內政部指出,這次也同時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申報清理規定,以配合清理實務作業需要,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