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出勤車禍未依法調查 監院促內政部檢討
消防署於2019年臺中大雅違章工廠兩名消防員殉職案後修訂《消防法》,明定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重傷或死亡,應開啟調查;但監委浦忠成、葉大華調查指出,去年在高雄、宜蘭分別發生出勤車禍案致消防員死傷,消防署卻以該案屬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調查,因此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2020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釀1死4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釀1重傷,消防署卻以「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但監委們調查發現,《消防法》第27條之1並未明確定義何謂「災害搶救」及其範圍,消防署竟認定屬於交通事故,僅由地方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經過及責任分析。
監委們認為,消防人員接獲滅火救災指令,駕駛消防或救護車輛前往災害搶救現場即屬於「勤務中」,在救急、救難的情況下,其心理穩定、技術操控難免受到影響;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車輛事故鑑定目的在於肇事責任分析,與調查會為改善行政作為進行調查的目的並不相同,也未能達到防範再次發生的目的,建議應將勤務交通事故納入調查範圍。
調查報告中強調,消防署若執意認定「消防救護勤務交通事故」與「災害搶救」範圍有所區隔,就應於《消防法》相關法令予以明文規範。此外,調查會於《消防法》修正後至今年7月未曾正式運作,恐有功能不彰之虞,建請內政部檢討災害事故調查會的啟動機制層級、委員組成資格條件、聘任方式、處理程序等等是否周妥,以進行必要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