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 不得置入行銷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避免政府聘僱網軍操控公共輿論、帶風向,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預算法》修正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媒體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及單位名稱,且應按月公布其宣導主題、金額、期程等資訊,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條文也增訂,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執行單位等,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表示,網路社群平臺用匿名方式議題操作帶風向,易產生流弊,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法,明文規定政府於網路社群平臺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應清楚讓民眾知道政府機關單位名稱,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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