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長照機構致人於死 最高罰100萬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對服務對象遺棄、虐待、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最高處50萬元罰鍰,因而致死最高處100萬元。圖為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對服務對象遺棄、虐待、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最高處50萬元罰鍰,因而致死最高處100萬元。圖為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18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對服務對象遺棄、虐待、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最高處50萬元罰鍰,因而致死最高處100萬元,且將公布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考量長照給付額度與公平性,三讀通過條文增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以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若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金額,且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收取金額,不得減免。至於相關給付額度、比率,由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為避免設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條文增訂: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同樣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另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對於未經許可設立卻提供長照服務者,衛福部應派員進入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衛福部應將長照服務對象轉介、安置;若未配合辦理轉介或安置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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