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占政院4周年潑漆求公道 6人毀損遭判有罪
義務律師團指出,「323行政院驅離案」距今長達6年半,依衛福部緊急醫療系統紀錄,當晚各大醫院至少派出61台次救護車、超過200人因員警使用過度武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監察院也糾正了警政署,再次確認當晚警察違法施暴驅離群眾的事實。即便民間團體透過各種管道求助究責,但至今仍無任何人遭到行政懲處或刑事追訴。
此案即因6名被告於「323行政院驅離案」4周年時,前往行政院、警政署大門及圍牆噴漆「交出323暴警」、「323四週年」等字樣,表達對政府機關怠惰卸責之不滿,卻被檢方依毀損、侮辱公署等罪起訴。而臺北地院審理後於9日宣判,針對侮辱公署罪部分判決6人無罪;但毀損罪部分有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對此,律師林俊宏表示,從實務上來說,潑漆行為是否造成拒馬、大門損壞或無法使用並非沒有爭議,尤其是拒馬上有油漆對其功能究竟有何影響?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意外。律師黃昱中則說,警方在偵訊還未完成時就已經把紅漆清除,案件尚未進入地檢署偵辦前所謂的毀損狀況就已經不存在了。
「難道法院是想利用此判決來替警方阻擋人民追求真相、縱容國家暴力嗎?」黃昱中說。他認為,其他當事人自訴案件及義務律師團追訴前總統馬英九、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的案件都還躺在法院裡,而當事人只是在事發後依《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向政府表達意見,卻在已經回復原狀後仍被判毀損有罪,非常荒謬。
律師李翎瑋則指出,報復性起訴、司法騷擾一直以來都是臺灣公民社會中為加強國家政府力道而箝制言論自由的手段,使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一再受到侵擾,甚至最後遭到有罪判決;反觀整個「324國家暴力」至今卻無任何人遭究責,將公權力的過錯高舉輕放,這樣的不平等是民主國家的恥辱。◇